成都市民李女士购买的崇州仁恒开发的“溪云居”项目公摊面积缩水5.26平方米,与购房合同相比少了整整5.26平方米。
03然而,李女士认为公摊面积缩水影响了她的合法权益,开发商的行为涉嫌欺诈。
04为此,李女士通过多种渠道向崇州市住建局反映情况,但尚未得到一定效果答复。
05律师表示,公摊面积出现争议一般按合同约定方式解决,但李女士的案例可能因公摊面积差异远超3%而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
近日,成都市民李女士向《阳光政务》反映,自己所购买的由崇州仁恒开发的“溪云居”项目,收房后发现公摊面积“短斤少两”,整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当初签署“购房合同”时相比,缩水了足足5.26平方米之多。经多次与开发商崇州仁恒置地有限公司联系,对方却表示不存在争议。
记者来到该楼盘售楼部,李女士向记者出示了自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摘要”等文件,表明了自己于2021年8月购买的一套住宅,在预售合同及相关备案材料中,均载明套内面积为74.44平方米,公摊面积12.67平方米。但是她在收房后通过小区其他业主口中得知,似乎自己房屋的面积“缩水”了,于是她又再与销售人员进行核实,才清楚自己房屋的公摊面积缩水了5.26平方米。但销售人员却跟她解释说:“因为你们的房屋是按套内计价,所以公摊面积缩水不影响的。”
在仔细研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后,李女士表示并不认可销售人员的解释:“按套内计价只是计价方式而已,但是公摊面积也是我付出了购买成本的。所有项目宣传册都写的这个户型总面积约88㎡,如果开发商觉得只是卖的套内面积,为啥不卖房的时候以75㎡做宣传呢?”
此外李女士还表示,销售人员在给她计算房屋价格的时候,一直采用的是“总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因此缩水前自己房屋的单价为约1.8万/㎡,但是建筑面积减少后,房屋单价就不合理的抬高到了约2万/㎡。“如果当时我了解这一个房子单价都快两万的话,我肯定要慎重考虑是不是购买。”虽然合同约定是按套内面积计价,但是按当时销售人员计算的单价来看少了5.26㎡,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按单价算的线万块”。
不仅如此,李女士还认为,公摊面积的缩水,势必带来自己关于共有部位应当享有权益的减少。即便按开发商所说“套内计价”,但公摊部分如楼梯间、公共门厅等,也明确计入了销售合同和房屋产权,并且购房者为之付出了购买成本。李女士认为,开发商这种事先以一种方式宣传,事后又以另外一套说辞解释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
针对李女士的说法,记者也在崇州仁恒“溪云居”售楼部工作人员处得到不同的解释,工作人员称:在前期的房屋销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计价方式为套内面积计价,并且有相应合同条款约定:公摊面积出现差异时,双方互不找补。此外现场销售人员还表示,在收房时,李女士也签署了一份“面积补差协议”,再一次明确了关于公摊面积的差异予以认可,并且解决方法也是“互不找补”。
关于协议中的这两项约定,李女士称,这两份合同都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自己在签署时并不知情。尤其是收房时签署的一份“面积补差协议”,开发商没有做任何解释与说明,当日情形是混同在收房文件中一起不明不白的就签了。如果当时有人给我解释过这个公摊面积有差异,我不可能认可的。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女士先后通过多种渠道向崇州市住建局反映情况,要求开发商给出一个合理解释,但迄今为止没有正真获得有效答复。甚至在今年年初,还有小区同样情况的业主,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崇州市住建局告上了法庭。据审理此案的温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为,该案一审判决崇州市住建局败诉。
记者查询发现,此类“公摊缩水”事件,在全国各地来看并不是个例。关于此类公摊面积纠纷,是否有合理的解决争议方式?记者也就此采访了成都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瑶函。律师表示,按以往各地法院判决结果来看,一般如果公摊面积出现争议,都是按合同约定方式解决。但如果合同未作约定的,也有相应的处理原则,如:“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在李女士这则案例中,因为公摊面积差异已远超3%,即便合同有约定,也有可能会判定为属于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不能因此就判定免除开发商承担出现面积误差的法律责任。
此外徐律师还表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如果是因为上述问题导致的空间尺寸变化,开发商又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话,也涉嫌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李女士有权通过法律诉讼等形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