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广州市欢祐皮具有限公司侵略知识产权的行政处分决议。
2019年11月4日,当事人托付广州花都区盈信口岸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办法向花都海关申报出口背包等货品一批到韩国,报关单号050。经海关查验,发现实践出口货品有:标有“Supreme标识”牛津布背包1920个、牛津布斜挎包1060个、拉杆箱1000个,(以下称上述货品),案值约人民币154962元。
作品权力人章节四公司以为上述货品侵略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美术作品作品权,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请求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未经知识产权权力人答应,在上述货品上私行运用别人美术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品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略权力人在海关总署存案的“Supreme标识”(存案号:C2018-68141)美术作品作品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作品权的行为。
以上有出口货品报关单及报关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海关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现场笔录、查询笔录、知识产权权力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请求、当事人书面陈说和出口货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处分款人民币15496元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海关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